《中华黎民共和邦税收征收料理法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:“税务结构有权举行下列税务反省: (一)反省征税人的帐簿、记帐凭证、报外和相合材料,反省扣缴负担人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帐簿、记帐凭证和相合材料;(二)到征税人的分娩、筹备地方和物品存放地反省征税人应征税的商品、物品或者其他家当,反省扣缴负担人与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相合的筹备情景;(三)责成征税人、扣缴负担人供应与征税或者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相合的文獻、證實資料和相合材料;(四)咨询征税人、扣缴负担人与征税或者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相合的题目和情景;(五)到车站、船埠、机场、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反省征税人托运、邮寄应征税商品、物品或者其他家当的相合票据、盘查从事分娩、筹备的征税人、扣缴负担人正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。税务结构正在探问税收违法案件时,经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税务局(分局)局长允许,可能盘查案件涉嫌职员的积存存款。税务结构盘查所取得的材料,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处。”
依法反省征税人、扣缴负担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推行征税负担、扣缴税款负担情景及其他税法依照情景。